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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和服务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JUMO GmbH & Co. KG
Moritz-Juchheim-Straße 1
36039 Fulda, Germany

Phone: +49 661 6003-0
Fax: +49 661 6003-500
E-Mail: mail@jumo.net

私人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 36039 Fulda HRA 302
股东: M. K. JUCHHEIM GmbH, Registered Office: 36039 Fulda, Judicial Register Fulda HRB 17
总经理: Dipl.-Ing. Bernhard Juchheim, Dipl.-Kfm. Michael Juchheim

银行账户:

Hypo Vereinsbank Fulda:

BLZ 793 200 75, account no. 377 406 621, IBAN DE48793200750377406621

Deutsche Bank AG, Filiale Fulda:

BLZ 530 700 07, account no. 069 9900 00, IBAN DE38530700070069990000

Commerzbank AG Fulda:

BLZ 530 400 12, account no. 1 914 001 00, IBAN DE52530400120191400100

Postbank Frankfurt/M:

BLZ 500 100 60, account no. 1 423 08 602, IBAN DE19500100600143208602

交付和服务的一般条款和条件

(PDF166kByte) 10/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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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茂自动化(大连)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条款

1. 货物:
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及交货日期详见交易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销售合同(“销售合同”)。
2. 质量标准、质量验收标准和包装:
货物的质量标准、质量验收标准和包装要求均按照久茂公司或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执行。
3. 支付:
买方应在销售合同规定的时间以电汇方式或久茂自动化(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茂公司”或“卖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汇至以下银行。帐户名称:久茂自动化(大连)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 610581200910001。
久茂公司不接受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方式。买方合同章名称需和汇款付方名称及卖方开发票购方名称三者保持一致。
买方逾期未付款,久茂公司有权要求买方立即付清全部货款并终止销售合同和双方的其他合同,买方从违约之日起承担销售合同总金额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发票不作为卖方收到货款的证据,以银行汇款单据为证明。
4. 交货日期和价款的调整、货物所有权保留和交货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1) 就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而言,对交货期限的遵守取决于久茂公司的供应商是否能及时供货,或所需材料久茂或其供应商是否都可在市场上购入。如果久茂公司的供应商延迟或未能供货,或久茂或其供应商未能在市场上及时购入所需材料,久茂公司有权撤销销售合同并解除交付货物的义务。无法交货时,久茂公司有义务通知买方并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货款。若买方有任何应付未付的货款、违约金、应付给久茂公司的赔偿及其他任何对久茂公司负有的金钱债务(“买方债务”),久茂公司有权决定将该等买方债务与久茂公司应退还的货款进行抵销后退还剩余部分货款。货款不足以抵销的,买方仍应向久茂公司立即偿付抵销后剩余买方债务。除前述退款义务外,久茂公司不就撤销销售合同并解除交付货物义务对买方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2) 若总成本中某一成本因素发生变化(例如可验证的第三方材料成本),久茂公司保留在合理范围内按比例调整价格(仅限于相应的成本因素)的权利。具体以久茂公司最终发出的调价通知为准。
(3) 买方如果未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久茂公司。但是,即使所有权仍归久茂公司所有,货物的损毁灭失风险自货物交付时转移给买方。同时,久茂公司在行使所有权保留后,仍可以追究买方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取回货物所支出的费用、市场价格损失等。
(4) 就久茂公司产品目录上所有的产品、产品附件或其它供应商或久茂公司关联方供应的产品,对该等产品包含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和技术秘密)进一步开发,以及使用该等知识产权及进一步开发的知识产权进行生产、销售、出版等所有相关权利均属于久茂公司所有。
(5) 在买方严格按照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销售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全部支付货款的义务的情况下,货物所有权和灭失风险应在交付地转移给买方(如买方自提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运输货物,则交付地在货物所在地;如果久茂公司承担送货义务,则交付地在目的地)。若久茂公司承担送货义务,由久茂公司支付运费,久茂公司有权自行选择承运人和运输路线。
(6) 若应买方要求或因买方原因造成卖方无法按时交货,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产品维护及搬运费用由买方承担。自久茂公司通知买方提货之日起,货物的存放时间最多 30 日,如果买方未在30日内将货物提走,每逾期一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销售合同总金额收取保管费(从预付款中扣除,如有),直至预付款扣完为止,且在此期间,久茂公司有权自行处置货物。买方逾期提货时,无论是买方自提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运输货物或由久茂公司实际进行送货,运费均由买方承担。
5. 验收异议:
(1) 买方应当在收货时立即检查和验收货物,如果已签收货物,则久茂公司不承担货物破损的责任。
(2) 如果买方认为货物(包括零配件)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包装、数量和外观等不符合销售合同的规定,买方应当在交付货物之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向久茂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书面异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销售合同号、交货时间和地点、不符合销售合同规定部分的名称和数量、买方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论以及检验证明、买方对不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处理意见等必须说明的内容。
(3) 如果买方未能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则久茂公司所交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包装、数量和外观等应当被视为全部符合销售合同的规定。
(4) 因买方使用不当、保管不当或保养不善等原因造成货物与销售合同的任何不符,由买方自行承担责任。
(5) 久茂公司在收到买方的书面异议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6) 质量保证期:自发货之日起一年。
6. 解除销售合同的违约责任:
双方签字盖章的销售合同不允许买方单方面解除。
(1) 如果买方在货物生产之前强行解除销售合同,久茂公司将收取该销售合同货款总金额的百分之五(5%)作为解除销售合同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久茂公司及其供应商的损失,买方应赔偿久茂公司及其供应商遭受的全部损失。
(2) 如果买方在货物已经投入生产后强行解除销售合同,久茂公司将收取该销售合同货款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50%)作为解除销售合同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久茂公司及其供应商的损失,买方应赔偿久茂公司及其供应商遭受的全部损失。
销售合同及久茂公司和买方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违约金相互独立并累计计算,不可替代。
7. 责任和索赔:
在销售合同质保期内,因久茂公司提供的货物所导致的买方直接损失,久茂公司仅在引起索赔的货物或其部件价格范围内承担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久茂公司均不对特殊或间接的损失负责。
8. 不可抗力:
以诚信原则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履行义务时,因任何不可抗力而导致销售合同延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应对此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在履行义务期间遵守政府机关或代表政府机关的官员的措施、命令、指导、要求或控制;
(2) 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敌对、动乱、敌方行为、破坏行为、禁运、罢工、封锁、劳力或雇佣困难、火灾、洪水、天灾、流行病疫情、意外事故或故障、工厂停产进行修理、维护或检查、天气变化或其他原因(无论是否与以上类似的原因),使货物供应受阻、迟延、中止或不足,生产、制造、仓储、运输、分发或交付货物的供给中断、中止或不足,而该等原因在受影响方不能合理控制范围内,且受影响方已尽合理努力,但仍不能防止或抵抗该等因素。如需使用额外开支或偏离正常经营,任何一方均不须就此除去该等因素或寻找其他货源或设施以取代受影响的货源或设施。受上述任何因素影响的一方应通知另一方。
9. 保密
(1) 本条款对买卖双方、买卖双方附属机构及关联方均有效。
(2) 买方应对久茂公司在履行销售合同过程中所提供的任何图纸、说明书、文件、价格及相关技术、市场资料或其他任何商业秘密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或出售。
(3) 买卖双方的职员、董事会成员及其它履行销售合同的人员应承担该方相应的保密义务。
(4) 买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每违反一次应按销售合同总金额的 5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久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损失,买方应赔偿久茂公司及其关联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0. 不正当竞争:
(1) 本条款对买卖双方、买卖双方附属机构及关联方均有效。
(2) 无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买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生产、制造、销售、进口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同久茂公司及关联方具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的货物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久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包括“JUMO”和“久茂”,该等注册商标及所有久茂公司及关联方的知识产权受适用的国内(包括中国)法律及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的保护。
(3) 买方违反本条义务,每违反一次应按销售合同总金额的 5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久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损失,买方应赔偿久茂公司及其关联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1.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对因销售合同产生的或与销售合同有关的争议,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久茂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本条款(即《销售合同条款》)为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销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本条款第4条第(4)段、第9条、第10条及第11条应于本条款或销售合同到期、终止或解除后仍然保持有效。